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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中奖诈骗被索要屏幕共享损失3.5万

【标题】学生中奖诈骗被索要屏幕共享损失3.5万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在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牵连,因冒充招聘人员实施精准信息诈骗导致财物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专员的陌生消息,称其因参与公司内部活动可获得中奖资格。对方以需支付保证金为由,诱导张某某前往某市朝阳区线下办公地点,要求通过屏幕共享功能验证身份。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诈骗团伙,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且未履行告知义务,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配合警方调查,不承担连带责任。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对诈骗行为存在监管责任及转账与诈骗的直接因果关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线下办公场所监控视频,公司提供平台用户协议及报案回执。经质证,监控视频显示诈骗分子使用公司名义进行诱导,但未能完整呈现资金流向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平台用户存在监管过失,责令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支持全部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95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完善平台监管机制,个人应提高信息甄别能力。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现场证据,通过司法途径追责。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