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投资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市个体经营者,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公司高管的冒充者,对方以'内部投资渠道'为名要求其先垫付资金获取返佣。张某某信以为真,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在屏幕共享过程中,诈骗人员诱导其操作虚假投资平台,后以'系统异常需转账解冻'为由要求继续充值,导致账户被冻结。张某某在察觉异常后尝试报警,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未能挽回损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行为;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要求其签订协议,否认平台真实性。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交易及平台是否合法运营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及第三方支付流水,确认张某某与公司存在资金往来。针对平台真实性,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运营资质,但未获有效回应。经核查通话记录,发现公司客服多次引导张某某进行转账操作,且未对异常交易进行风险提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诱导转账等违法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能证明平台系公司实际控制,酌情判定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57条关于民事欺诈的处理原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7条对资金流转的监管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行为管理,警惕冒充领导诈骗手段。投资者需核实平台资质,保留完整交易记录,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冻结账户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