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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奖诱导屏幕共享诈骗未及时报案损失扩大

【标题】中奖诱导屏幕共享诈骗未及时报案损失扩大

【基本信息】张某某因社交平台中奖信息遭遇电信诈骗,涉案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冒充投资顾问实施诈骗,要求转账至对公账户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上收到'中奖通知',对方声称其参与某投资活动可获得约3.5万元奖励。诈骗团伙通过伪造投资顾问身份,诱导张某某点击虚假链接,利用屏幕共享功能获取其银行账户信息。在未核实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张某某向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转账2.8万元,后发现被骗但未及时报警,导致关键证据灭失。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诈骗团伙冒充专业投资顾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诈骗团伙辩称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且未及时报警,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应减轻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银行流水;诈骗团伙提交了所谓'投资协议'及平台数据。庭审中就屏幕共享操作过程、身份冒充证据及报案时效展开质证,重点审查了张某某未能保存通话记录及未核实企业资质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成立,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诈骗团伙承担70%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证据保存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提高对'中奖'类诈骗的警惕,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留存完整证据。通过屏幕共享转账存在重大风险,建议核实企业资质及资金流向,避免因疏忽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