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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申请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为好友。李某以能办理高额贷款为由,诱导张某某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等费用,先后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期间对方以签订合同协议为名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后以'资金需先垫付再返佣'为由要求其将款项转入指定账户。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完成转账,后发现李某实为该公司离职员工,且公司从未开展相关业务。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追缴违法所得;被申请人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双方对是否存在真实借贷交易及公司是否知情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社交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合同协议文本。被申请人承认李某曾使用公司名义招揽客户,但称已追回部分资金。经质证,李某承认虚构贷款专员身份,但称公司未直接参与资金往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被申请人存在管理疏漏,未有效核实业务人员资质,李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全部损失,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70条表见代理制度;《劳动法》第50条工资支付保障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业务人员授权管理,员工需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对于要求预付款的金融业务,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真实性。证据链完整性直接影响维权结果,建议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及转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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