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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冒充领导微信诈骗3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就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待业期间遭遇网络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收到自称公司前领导的陌生消息,对方以虚构项目为由要求其转账至虚拟币账户。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张某某于6月1日向对方转账约3.5万元。7月3日发现账户异常后尝试联系公司,但对方已删除联系方式。8月5日涉案微信账号被平台封停,张某某仅能提供部分短信截图作为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虚拟币;公司认为该行为属个人诈骗,且张某某未签订合同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涉案账号确属被封停状态,但无法确认对方身份。仲裁庭要求补充通话记录等证据,张某某因未保存完整通讯记录导致举证不足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冒充身份实施诈骗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追回部分资金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转账应严格核实身份信息,遭遇诈骗需第一时间留存通讯记录并报警。电子证据需配合其他证据形成完整链条,避免因单方证据不足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