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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老年人,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因电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报名旅游服务项目。期间接到自称公检法人员的诈骗电话,谎称其贷款审批异常需配合调查,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并进行屏幕共享。张某某误信后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被骗立即报警,但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案件难以侦破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尽审核义务导致被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已履行告知义务,诈骗行为系第三方独立实施,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短信记录及支付凭证,公司仅提供服务协议文本。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记录与聊天记录的时间关联性,认定公司存在未有效验证客户身份信息的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扣除合理服务费用后返还张某某2.8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要警惕冒充公检法的电信诈骗,应留存完整证据链。企业需完善客户身份验证机制,第三方支付平台应配合警方冻结涉案账户。遭遇类似骗局应及时报警并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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