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遭冒充公检法诈骗微信转账损失获赔
【标题】学生遭冒充公检法诈骗微信转账损失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其转账至所谓'安全账户',并诱导其通过微信进行操作。在持续通话中,诈骗分子以核实身份为由获取张某某验证码,最终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被骗约3.5万元。张某某在接到电话后曾尝试联系公司核实,但未及时通过官方渠道确认,且在对方要求线下见面时未予理会。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被骗款项;公司辩称已尽到告知义务,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导致损失,且未提供转账凭证原件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及部分聊天截图作为证据。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张某某未履行正常入职手续。仲裁员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诈骗分子冒充企业身份的持续性诱导行为及公司未建立有效反诈机制的过错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员工的反诈告知义务,需承担30%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承担70%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反诈宣传机制,员工遇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微信转账前务必确认收款账户真实性,保存完整聊天记录及通话凭证。遭遇'安全账户'要求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避免因配合要求验证码等行为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