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退款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难追
【标题】网购退款被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难追
【基本信息】网购用户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退款理赔产生纠纷,涉事公司被指存在履约能力瑕疵,案件涉及婚恋交友平台诱导操作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单位工作人员的李某。李某以需通过屏幕共享验证身份为由,引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开设的维修服务账户进行多笔转账,声称可协助办理网购订单的退款理赔。期间李某多次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张某某配合调查,最终导致张某某向该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事后张某某发现该账户实为诈骗窝点,但因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损失未能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全额退款责任;公司辩称交易系用户主动发起且未签订合同,自身无过错。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平台是否履行身份审核义务、转账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及公司是否具备履约能力。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婚恋平台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转账凭证,公司提供所谓'工作人员'资质证明。针对屏幕共享操作,仲裁委要求技术部门鉴定数据完整性。经核查,平台未留存李某真实身份信息,公司账户存在多笔异常交易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尽平台审核义务,且账户存在明显异常交易特征,判定公司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部分诉求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平台经营者应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因过错导致用户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优先选择正规渠道,对公账户转账前需核实对方资质。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时,应及时保存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截屏等证据,注意72小时止付时效。平台方应强化实名认证机制,避免成为诈骗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