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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从事网络借贷业务,因遭遇精准信息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金融专员。同年8月,其手机收到自称公司总裁的短信要求转账处理客户退款事宜,随后接到冒充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账户异常需配合调查。张某某未核实身份,通过信用卡向指定账户转账约3.5万元。转账后发现被骗,立即报警并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身份核查义务导致其受骗;公司辩称员工应自行确认转账对象,且未发现内部人员涉案。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虚假通话记录及短信截屏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员工绩效考核记录,未能证明已履行风控义务。仲裁员要求补充证据时,公司拒绝提供员工培训记录,导致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但张某某未尽合理核实义务,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2.45万元,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5条关于单位防范义务的要求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应完善员工权限管理机制,同时提醒个人在涉及资金操作时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信息。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完整通讯记录,避免单纯依赖内部指令导致损失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