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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标题】企业主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被申请人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为民事纠纷,涉及身份冒充及资金往来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某建立业务联系。此后,自称公司总经理的王某(真实身份不明)通过社交软件联系张某某,谎称需垫付采购款项并承诺返佣。王某以公司财务部名义要求张某某将3.5万元现金存入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实为王某个人账户,随即报警。经调查,王某虚构身份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异常转账行为进行核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王某冒充领导骗取转账构成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王某系个人行为,且转账系因业务需要自愿进行,不构成公司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聊天记录截图及现金交付见证人证言。公司对转账凭证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王某具有代理权限。仲裁委依职权调取平台交易记录,确认王某身份造假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王某冒充公司高管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公司返还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500条:缔约过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