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电信网络诈骗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购物时接到自称是公安机关的电话,称其账户涉及洗钱案件需配合调查。对方以'金融监管人员'身份要求下载伪造的'安全验证APP',并指导通过微信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3.5万元。期间持续接到'法院工作人员'威胁性电话,迫使张某某未核实情况即完成转账。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精准诈骗导致财产损失,要求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未收到款项且未授权任何转账操作,质疑监控视频证据真实性及报案时效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公检法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方申请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但因张某某已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追踪记录,且监控视频显示其办公场所出现陌生人员,仲裁委采纳了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返还张某某3.5万元转账款项,并承担全部鉴定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公检法'诈骗新变种,建议保存完整通话记录、屏幕截图等电子证据。对于要求下载APP的陌生来电,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身份。资金流向追踪可作为关键证据,但需注意仲裁时效规定,及时固定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