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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者误信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

【标题】个体经营者误信冒充银行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个体经营者,因涉嫌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案由涉及虚假公共服务办理场景与非法资金转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某银行客服的电话,称其账户存在异常需配合处理。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为由诱导其通过支付宝进行充值缴费,期间要求提供身份证号及屏幕共享权限。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指示将约3.5万元转入指定账户。事后发现资金被转走,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未及时提供完整电子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该笔资金系张某某个人操作失误导致,与公司无关且未收到任何转账请求

【仲裁过程】仲裁委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录音、银行流水及部分聊天记录,公司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经核查,诈骗分子通过伪造公共服务办理场景,诱导张某某在网贷提现后进行非法转账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遭遇电信诈骗,公司未尽到风险提示义务,判决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办理公共服务时务必核实身份信息。遭遇资金异常变动应第一时间保存通话记录、银行流水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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