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贷款专员屏幕共享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贷款专员屏幕共享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65岁)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纠纷,案由涉及投资理财诈骗及违法所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限时额度提升'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理财'。期间使用屏幕共享功能展示虚假的贷款审批系统,伪造退款理赔流程,最终以'系统升级需另行转账'为由消失。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公司声称系自愿交易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虚构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理财服务,且已通过第三方支付完成交易,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屏幕共享截图;公司仅提供员工通讯录证明。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判定公司存在诱导性交易行为,要求其配合警方追缴违法所得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身份、伪造资质等违法行为,裁决返还张某某投资款项并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群体需警惕社交平台冒充金融人员的诈骗手段,遭遇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金融机构加强客户身份核验,平台方应完善反诈提示机制,对要求脱离官方渠道交易的异常行为及时介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