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员工3.5万元获赔
【标题】微信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员工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为员工因被冒充贷款专员实施诈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微信收到自称'贷款审批专员'的陌生账号消息。对方以可办理快速贷款为由,诱导张某某点击链接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共计转账约3.5万元。资金转至境外后,诈骗分子以需进一步操作为由要求张某某继续支付,后突然失联。公司于1个月后封停涉案微信账号,但未能及时阻止资金跨境流转。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导致其被诈骗;公司则认为员工应自行核实对方身份,且未签订相关贷款协议,不构成劳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证明其通过公司内部渠道被诱导至诈骗链接。公司承认员工账号曾被用于业务沟通但否认存在管理过失,申请调取企业内部通讯记录未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建立有效的微信账号权限管理制度,且在发现异常资金流动后未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员工损失与公司管理漏洞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条,用人单位应对其员工履职过程中因管理疏漏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需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机制,员工应提高对异常业务操作的辨识能力。遭遇资金损失应及时固定证据,通过公安机关报案与劳动仲裁双重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