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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胜诉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领导诈骗3.5万元胜诉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婚恋平台诈骗纠纷申请劳动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添加自称公司高管的微信好友。对方以'电商平台退款理赔'为由,要求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内部系统操作转账,谎称需缴纳'保证金'及'手续费'共计约3.5万元。张某某通过微信多次转账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且涉案APP已下架,遂报警并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其因受骗向微信账户转账3.5万元属不当得利,要求返还;公司辩称该转账行为系员工个人操作,与公司无关,且未授权任何退款手续费的收取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转账记录、APP下架公告及聊天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培训记录或系统操作权限证明,且无法解释涉案APP的异常资金流向。仲裁委委托第三方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与转账记录存在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张某某因受骗产生财产损失,公司因未履行身份核验义务导致平台用户遭受诈骗,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定公司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严格验证对方身份,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应加强平台用户身份审核,完善风险预警机制。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损失扩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