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学生遭遇屏幕共享诈骗损失3.5万元

学生遭遇屏幕共享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学生遭遇屏幕共享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大学学生,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网络技术服务,因电信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收到自称某电商平台客服的短信,称其购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需退款。骗子通过短信引导点击伪造的理赔链接,以需要验证账户为由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在共享过程中,不法分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张某某银行卡内的约3.5万元转入多个关联账户,后通过线下街面取现方式完成资金转移。经调查,该诈骗团伙成员在某市写字楼内分工协作,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平台信息实施犯罪。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其受骗,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诈骗行为系个人操作,与企业无关,且未收取任何费用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短信记录、银行流水、屏幕共享对话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现场演示诈骗话术流程,确认公司存在未尽风险提示义务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其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民法典》第116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利用屏幕共享实施的新型诈骗手段,建议对陌生链接保持警惕,遭遇资金损失应第一时间报警并保留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用人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反诈宣传,避免因未尽告知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