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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致损失惨重

【标题】冒充公检法诱导转账致损失惨重

【基本信息】李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诈骗引发纠纷,案由涉及虚假平台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3月,李某某在某市街头接受维修服务时,被自称某部门工作人员的公司员工以'资金监管'为由诱导添加微信。对方伪造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其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并进行对公账户转账,合计约3.5万元。李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该平台系诈骗,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期导致损失无法挽回。

【争议焦点】李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转账款项;公司辩称该行为系个人操作,且APP已关闭无法追回资金,主张仅需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李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APP界面截图及转账凭证,公司对电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经核查,公司员工确系在职期间使用工作微信实施诱导行为,且APP备案主体与公司关联,仲裁庭采纳关键证据认定诈骗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李某某损失金额的70%,驳回其余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条款,以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紧急止付时限的规定

【分析启示】警惕线下场景中冒充公检法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异常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企业加强员工培训,防范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行为,同时注意电子证据的固定与保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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