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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投资老师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投资理财合同纠纷引发仲裁。案由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对方通过冒充投资导师实施欺诈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送的短信,称可提供投资理财指导。对方假扮投资老师,诱导其下载伪造的APP并进行屏幕共享。在所谓'缴费后办理'的承诺下,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被冻结,资金被快速转移,遂向警方报案但未及时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操作。双方对是否构成合同关系及公司过错程度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公司辩称已尽到平台监管义务,但无法提供有效反驳材料。仲裁委依职权调取相关电信记录,确认存在诱导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未有效核实所谓'投资老师'身份,裁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投资理财场景中的屏幕共享诈骗,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企业需完善风控机制,员工应核实对方身份后再进行资金往来。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