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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获刑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获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企业主,因涉嫌冒充贷款专员通过微信实施诈骗被诉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以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身份添加员工微信,谎称需办理公共服务备案需缴纳手续费。通过伪造内部文件和虚构贷款项目,诱导员工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对方微信账号异常,且网贷平台显示该账户曾提现用于转账操作,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员工主张张某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张某某系离职员工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且员工未尽核实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员工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贷提现记录作为电子证据。公司虽否认张某某任职事实,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委结合通话记录完整性及账户异常情况,认定诈骗行为具有连续性与隐蔽性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责令返还员工转账款约3.5万元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3条电子证据采信规则

【分析启示】企业需完善员工身份验证机制,员工应核实对方资质后再转账。电子证据需保证完整性与真实性,建议使用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数据保全。本案凸显利用公共服务场景实施金融诈骗的新型犯罪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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