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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财务人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本案系因网络诈骗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争议焦点为公司是否需对员工被诈骗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接触自称某科技公司财务部主管的李某。对方以'生活服务项目'为名,承诺充值可获得年化收益20%。张某某在某商圈咖啡厅与'李某'线下见面后,通过支付宝向对方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网站为伪造平台,李某实为诈骗团伙成员,且已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时限。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李某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与李某无实际雇佣关系,且未授权其开展资金往来,认为属于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QQ聊天记录、线下见面监控录像、支付宝转账凭证及伪造网站截图。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屏幕共享记录中显示的虚假公司信息及资金流向,认定存在身份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履行企业监管义务,对申请人损失承担30%补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公安机关追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76条民事责任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企业应强化员工身份验证机制,对异常资金往来保持警惕。公民遇高收益诱惑时需核实对方身份,发现受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完整证据链,避免因错过止付时限导致损失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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