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电商平台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电商平台贷款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电商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贷款审批为名实施诈骗,造成约3.5万元损失,要求赔偿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办理贷款时,接到自称金融客服的电话称可加急审批。对方要求通过屏幕共享功能调取平台账户信息,并提供虚假贷款通过承诺。在持续三日的沟通中,诈骗分子通过伪造的网站截图骗取信任,先返2000元小额资金诱导转账,最终以'保证金'名义骗取3.5万元现金交付。张某某在6月1日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电商平台存在欺诈责任,要求全额追偿;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已尽到风险提示义务,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通话记录、屏幕共享操作截图、转账凭证等证据。公司方承认存在虚假宣传但强调张某某未按流程操作。仲裁员结合电商平台客服培训记录及行业规范,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对其主张的5000元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诈骗数额认定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平台需加强客服身份验证,用户应警惕'加急办理'等话术。遭遇类似情况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灭失。仲裁机构结合行业规范认定企业存在过错,但利息诉求需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