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诱导扫码转账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被诱导扫码转账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公司人员以旅游业务为由诱导其转账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通过电话联系张某某,称公司有境外旅游项目需缴纳保证金。李某自称是某银行客户经理,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扫码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无法正常转账,遂报警。公司随后封停涉案企业微信账号,且未提供任何旅游业务凭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人员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员工自愿参与业务,且已通过平台完成交易,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通话录音,发现转账账户与公司对公账户无关联。公司提交的所谓'旅游合同'存在多处涂改,且未显示任何银行合作信息。庭审中公司承认李某无银行从业资格,但主张张某某存在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金融机构身份、诱导转账至非对公账户等行为,裁决公司全额返还3.5万元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禁止虚假交易场景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不得虚构金融机构身份进行资金诈骗,员工应核实对方身份及账户信息。维权时需保存完整转账记录、沟通证据,发现脱离平台交易应及时报警。企业主若存在伪造资质、诱导转账等行为将面临刑事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