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遭冒充领导诈骗投资款3.5万元案
【标题】求职者遭冒充领导诈骗投资款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纠纷引发仲裁,案由为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岗位。面试后,其QQ联系人'李总'(实为嫌疑人王某)以公司名义称有高收益投资项目,承诺年化回报达20%。王某伪造公司文件,引导张某某签订虚假投资协议,并通过QQ视频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张某某先后转账2.8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账户无关,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未尽核实义务,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履行告知义务。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应对王某冒用企业名义实施的诈骗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时,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总'的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合同原件。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入职材料及内部通讯记录,对王某身份及操作真实性予以否认。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报告,认定王某使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公司因未核实王某身份导致企业名誉受损,需承担30%赔偿责任,同时认定张某某未尽审慎义务,酌情扣除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168条(侵权责任)、第157条(民事行为无效后的财产返还)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企业信息,警惕'内部投资'等话术诱导。企业需完善员工身份认证机制,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遭遇诈骗应第一时间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通过司法途径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