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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员工3.5万元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诈骗员工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产生纠纷,案件涉及电信网络诈骗及违法所得追缴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QQ群结识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对方以可办理信用卡提额为诱饵,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等个人信息,并诱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服务费'。诈骗分子通过屏幕共享技术获取张某某手机验证码,随后将资金转入虚假平台账户。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款项已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公司员工,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已通过QQ群明确告知需自行核实资质,不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与李某的QQ聊天记录,核实其冒充公司名义的虚假陈述。公司虽提交了群聊截图,但未能证明已尽到平台监管义务。仲裁员要求对电子证据进行真实性鉴定,确认诈骗分子利用企业名义实施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履行对平台资质的审核义务,裁决其承担违法所得追缴责任,但对张某某主张的其他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71条表见代理条款,公司因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账号管理,警惕冒用名义的诈骗行为;个人办理业务时需核实平台资质,保留电子证据完整性

分类:电信网络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