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投资骗局要求转账
【标题】张某某遭遇投资骗局要求转账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电信网络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受资金损失,公司称系自愿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添加自称投资导师的李某某后,被诱导参与某投资项目。对方以屏幕共享方式展示虚假收益数据,通过伪造的对公账户要求转账,并以'中奖领奖'为诱饵先返还1.2万元。后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期间财务人员王某多次通过微信要求扫码付款。6月15日张某某发现账户异常后报警,警方锁定该团伙在某市街面活动线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投资老师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投资,且未签订书面合同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张某某提供的社交平台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警方立案回执,认定存在诱导性投资行为。公司提交的所谓'投资协议'经鉴定为伪造,且无法证明其与诈骗团伙存在关联。仲裁员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以证据链不完整为由作出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未实缴的2.3万元投资款,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结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对诈骗行为的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投资陷阱,核实对方资质及资金流向。涉及大额转账时应签订书面合同,保留通讯记录等证据。发现被诈骗后及时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通过司法程序追缴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