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骗取支付宝转账3.5万元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取支付宝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遭遇冒充贷款专员的诈骗行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案由涉及虚构事实骗取财物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贷款专员的诈骗信息,对方以办理'生活服务保证金'为由要求其下载伪造的贷款审批APP。在聊天记录中,骗子以'维修服务费'为名诱导张某某进行屏幕共享,通过获取验证码完成支付宝转账操作,共计损失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留存关键证据导致追查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贷款审批流程、伪造企业资质的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贷款专员系个人冒用名义,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操作,存在重大过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重点审查了涉案短信记录、聊天对话截图及支付宝转账凭证。经技术鉴定,涉案APP与公司官方应用无任何关联,且张某某未能提供直接证明公司知情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尽到对员工的反诈培训义务,对诈骗行为存在管理责任,但张某某未能完全履行核实义务,裁决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168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劳动法》第50条关于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员工身份核验机制,定期开展反诈培训;个人在接收陌生服务类信息时需核实官方渠道,避免点击不明链接。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存完整证据链,必要时可主张用人单位未履行安全告知义务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