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遭虚假平台冒充银行被诈3.5万元
【标题】老年人遭虚假平台冒充银行被诈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72岁退休人员,因家政服务纠纷向仲裁委申请维权。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以生活服务为名设立虚假平台,通过线下推广方式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区活动中心参加某科技公司组织的免费家政体验活动时,工作人员声称其支付宝账户存在异常。次日,自称银行客服的电话人员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3000元解冻费。张某某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提供的'安全账户'转账1.5万元后,发现对方实为某科技公司员工,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通过虚构'金融风控'业务,以账户异常为由诱导老年人转账,累计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金融风控'业务,冒充金融机构实施诈骗;被申请人辩称所谓'账户异常'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且转账行为系其主动发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供证据,申请人提交了通话录音、支付宝转账记录及银行流水,显示其在2024年5月12日分三次向'安全账户'转账共计3.5万元。被申请人仅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未能说明所谓金融业务合法性。仲裁员结合公安机关报案记录及银行流水异常情况,认定存在资金流向与业务实质不符的证据链断裂问题。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公司存在虚构业务场景、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仅支持申请人主张的2万元损失赔偿,其余1.5万元因无法证明直接因果关系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账户异常'诈骗话术,遇到要求转账的紧急情况应第一时间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保留通话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发现虚假平台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对于未签订书面合同的线下服务,更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