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虚假招聘人员诈骗3.5万要求赔偿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招聘人员诈骗3.5万要求赔偿
【基本信息】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因遭遇诈骗纠纷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岗位,被自称人事部主管的嫌疑人以办理社保退款为由骗取信任。对方通过伪造公司文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引导张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3.5万元后,以账户冻结为由要求继续转账。事后发现该公司并无相关业务,且嫌疑人使用虚假身份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招聘人员实施诈骗,要求退还3.5万元并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行为属个人诈骗,与企业无关,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即进行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嫌疑人微信聊天记录、二维码收款凭证及公司伪造的业务文件。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名单及否认关联的声明。仲裁委要求双方补充证据后,结合聊天记录中提及的公司内部流程及收款方式异常性进行综合判定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管理疏漏,未核实员工身份即对外开展业务,裁决退还张某某3.5万元转账款项但驳回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民法典》第172条表见代理制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5条举证责任原则
【分析启示】企业应严格审核员工对外行为权限,个人应聘时需核实招聘方资质。遭遇账户异常操作时应立即冻结并报警,保留电子证据完整性。对于非正常退款流程要提高警惕,避免因轻信虚假身份造成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