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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代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消费者,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跨境代购业务,本案为网络购物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市某商场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门店购买进口护肤品,经营者声称可提供正品保障并承诺3日内发货。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约3.5万元后,对方要求开启屏幕共享验证支付,随后以'海关拦截'为由要求补交保证金。期间多次通过短信催促付款,但实际未发货且公司负责人失联,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经营资质且存在虚构跨境物流信息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代购资质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正常交易流程,称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属于自身过错,且称已通过第三方平台完成资金划转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核实短信通信时间线,要求公司提供海关报关单等证据。公司仅提供虚假的'代购合作协议',无法说明资金跨境流转的具体路径。仲裁员现场演示电子数据固定流程,确认张某某提交的屏幕共享请求记录与公司客服话术存在明显关联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全部购物款项并赔偿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分析启示】消费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商家资质,警惕要求开启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跨境交易需确认资金流向符合外汇管理规定,保存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电子证据时应注意完整性和连续性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