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身份骗款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遭冒充身份骗款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婚恋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平台诈骗,涉及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婚恋平台添加自称某银行客户经理的李某为好友。对方以征信异常为由,诱导其添加所谓'安全账户'进行转账操作,先后通过微信转账三次共计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李某实为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骗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追查受阻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平台未核实身份信息导致被冒充,要求全额返还被骗资金;平台方则认为已尽到基本审核义务,且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灭失,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平台方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但未提供相反证据。仲裁员结合婚恋平台运营规则及通话记录,认定平台存在审核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2.8万元,剩余部分因未及时保存证据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7条平台审核义务条款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实名认证审核机制,用户需提高警惕并及时保存聊天记录等证据。遭遇身份冒充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