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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虚假代购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贷款专员虚假代购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网络购物遭遇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联系代购服务。对方以'贷款专员'身份冒充,谎称可协助办理购物补贴,诱导其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代购实为诈骗团伙,遂报警但因未及时保留关键证据导致追赃困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平台监管责任,公司则辩称员工未核实对方身份且交易发生于非工作时间,存在重大过失。双方对诈骗行为与平台责任的关联性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监控视频,公司提供员工考勤记录证明交易发生于休息时段。仲裁委认定诈骗行为构成,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完全支持张某某诉求。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追缴违法所得约2.8万元,剩余损失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结合《民法典》第1165条过失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需警惕'安全账户'陷阱,平台应加强身份核验机制。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避免因报案延迟影响追赃效果。员工应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工作时间外的自主交易需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