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退还学费被支持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公检法诈骗要求退还学费被支持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教育培训纠纷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退还培训费用及赔偿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报名该公司推出的职业技能培训课程,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接到自称公安部门的来电,对方以核查培训资质为由要求其配合提供验证码,谎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办理证书代办业务。张某某按指示通过现金交付方式向他人账户转账2万元,后发现该账户与公司无关且对方身份存疑,遂要求公司退款并索赔,公司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员工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公司辩称培训服务系第三方机构提供,且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某未核实收款账户真实性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电商平台订单截图、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证明公司员工存在虚构资质、伪造公检法身份等行为。公司虽提供内部管理制度文件,但无法说明员工权限范围及账户使用规范,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行为,公司未尽监管责任,裁决退还培训费用约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用人单位对员工职务诈骗行为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参照《民法典》第1191条关于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权限管理,完善账户使用审批流程。消费者发现冒充公检法诈骗时,应及时通过110报警并保留证据,利用《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0条维权条款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