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待业人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代购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遭遇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平台浏览代购信息时,添加了自称某国大使馆工作人员的微信账号。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引导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2万元,后又以'安全账户'为由要求追加转账1.5万元。期间多次冒充公检法人员致电张某某,称其涉嫌洗钱需配合调查。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于2024年8月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诈骗指控,称系正常商业合作且已提供代购服务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部分短信截图。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身份真实性。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进行司法鉴定,确认聊天记录中存在伪造公检法机构标识的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身份、伪造公检法机构标识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能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证据灭失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公检法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