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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标题】员工遭冒充公检法诈骗损失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普通员工,因网络购物纠纷引发民事赔偿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自称'李经理'的男子。对方以能解决网络购物纠纷为由,诱导张某某在二手交易平台上购买价值约3.5万元的电子产品。交易完成次日,'李经理'伪造公检法机关名义,要求张某某提供手机验证码进行'资金止付',后以虚拟币转账为由骗取款项。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冻结相关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履行网络安全告知义务,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通过短信提醒员工注意网络诈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婚恋平台聊天记录、二手交易平台订单截图及银行转账凭证。公司出示了员工入职培训中关于防范网络诈骗的告知书。仲裁员重点审查了虚拟币转账流程的异常性及公司风控措施的有效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未对员工进行针对性风险提示,且未建立虚拟币交易预警机制,需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安全法》第27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

【分析启示】企业应完善网络交易风险防控体系,对涉及虚拟币等新型支付方式的业务需进行专项提示。员工应提高警惕,遇'紧急止付'等话术时及时核实身份,保留完整证据链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