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本案为网络诈骗纠纷,受害人张某某系个体经营者,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通过招聘平台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理财顾问职位时,被自称'金融投资导师'的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参与虚假投资。李某通过伪造某科技有限公司资质,以网络购物和二手交易为幌子,要求张某某进行信用卡支付操作,并在交易过程中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账户异常被发现时已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最终损失约3.5万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且操作存在重大过失,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重点审查了李某与公司之间的关联性及张某某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采取止付措施,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8条关于平台防范义务的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个体经营者需警惕招聘平台虚假资质,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联系银行申请止付。建议加强金融安全意识,对要求屏幕共享等异常操作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通过12381反诈专线等渠道核实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