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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检法要求扫码付款诈骗案

【标题】冒充公检法要求扫码付款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该企业主营在线教育培训业务,2024年某月被卷入一起冒充公检法人员的电信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接到自称公安机关的陌生来电,称其参与某投资理财项目存在风险需配合调查。对方要求通过企业对公账户转账3.5万元至'安全账户',并诱导其下载伪造的'政务平台'APP获取验证码。张某某按指示操作后发现账户异常,随即报警。涉案资金经公安机关冻结,但公司未提供有效合同协议证明存在真实交易关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协助转账构成共同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账户信息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按流程要求提供身份证件,不存在主观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银行流水及通话记录,确认转账操作通过企业账户完成。公司提交的所谓'核实流程'仅包含内部审批记录,未涉及与所谓公检法人员的实质沟通证据。仲裁员要求双方补充证据,最终因证据链存在重大缺口形成裁决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返还2.45万元款项,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及《民法典》第1165条,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规则,认定公司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构成过错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严格账户使用规范,员工遭遇类似情况需立即终止操作并报警。对于要求提供验证码或转账至陌生账户的指令,务必通过官方渠道核实。本案因证据链不完整导致责任分摊,提醒当事人保存完整沟通记录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