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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用户遭冒充专员诈骗3.5万未追回

【标题】投资用户遭冒充专员诈骗3.5万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用户,被该公司的虚拟币交易代理人员以贷款专员名义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投资虚拟币。期间,自称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身份无法核实)通过电话声称可提供高回报理财项目,诱导张某某向其指定账户转账。初期李某按约返还小额利息获取信任,后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要求追加投资。张某某累计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账户异常,但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无法启动紧急止付程序,损失未能挽回。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应承担监管责任,要求全额赔偿损失;被申请人辩称李某系个人行为,公司仅提供平台服务,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身份导致被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依据张某某提供的通话录音、银行转账记录及平台交易流水进行审查。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已履行身份核验义务,亦无有效反诈措施证明。仲裁员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规定,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退还张某某约1.05万元,其余损失因报案延迟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和支持。

【分析启示】平台方应完善用户身份验证机制,投资者需提高警惕并留存证据。发现资金异常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止付,避免因操作延迟扩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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