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员工诱导网贷诈骗3.5万元获支持
【标题】冒充员工诱导网贷诈骗3.5万元获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纠纷案,案由涉及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电商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微信,对方以代购商品为由要求其办理网贷。张某某在未核实对方身份情况下,按照指示通过第三方平台申请贷款约3.5万元,并将验证码告知冒充员工的团伙成员。该团伙利用虚假账户完成提现后转走资金,期间通过电信电话多次催促转账,最终导致张某某遭受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未核实身份导致被骗,张某某声称对方冒充员工实施诈骗。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存在员工身份冒充行为及是否需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双方通话记录及聊天记录,发现对方使用公司内部工号且提及内部流程。公司未能提供员工失联证明及反证材料,张某某提交的网贷合同与转账凭证形成完整证据链。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员工身份被冒充,且公司未尽到监管义务,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30%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结合《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关于身份信息使用的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员工信息管理,警惕冒充员工的电信诈骗。个人需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避免因轻信他人导致财产损失,发现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