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业人员被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
【标题】待业人员被虚假培训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待业人员,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教育培训名义实施诈骗,案由涉及虚构事实及非法资金交易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职业资格证书代办'岗位,对方以可快速通过贷款审批为诱饵,诱导其在电信电话指导下进行虚拟币转账。期间要求张某某通过网站截图方式确认账户安全,并以'调取平台信息'为由要求其进行屏幕共享操作,最终导致约3.5万元虚拟币转入该公司控制的账户,后发现该培训项目根本不存在,且公司成员在通话中多次使用伪造的政府文件截图进行欺诈。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虚构教育培训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则辩称张某某主动脱离正规平台交易,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招聘平台对话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伪造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通讯录,对关键事实避而不谈。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对电子证据进行形式审查,并传唤双方进行质证
【仲裁结果】裁决认定公司存在虚构培训资质及伪造审批文件的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酌情判定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1条、《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析启示】警惕招聘平台虚假承诺,发现要求屏幕共享或脱离平台交易时应立即终止。建议保留所有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对方提供的所谓'官方文件',发现诈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支付令,避免错过紧急止付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