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贷款专员骗现金员工索赔
【标题】冒充贷款专员骗现金员工索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任职期间,通过微信添加自称贷款专员的李某(实际为公司离职员工王某)为好友。对方以可办理高额贷款为由,要求张某某缴纳保证金至所谓安全账户,并承诺先返还部分款项建立信任。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屏幕共享功能操作转账约3.5万元后,李某以需进一步验证资质为由要求现金交付,后经调查发现李某使用虚假身份信息伪造贷款资质,且该公司未实际具备相关业务资质。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涉案人员为离职员工个人行为,且已通过内部流程核实贷款资质,不认可存在履约能力问题。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监控视频证据,显示王某使用公司工作账号与员工沟通并获取信任。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王某行为属个人行为,且承认其业务部门存在资质造假情况。仲裁员调取银行流水及第三方平台数据,确认资金流向异常。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认定王某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70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认定标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分析启示】警惕虚假身份伪装的贷款骗局,注意核实对方资质与公司关联性。发现资金异常流向应立即终止操作,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企业需加强员工行为管理,防范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诈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