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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个月未还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公职人员诈骗3个月未还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婚恋交友场景中的诈骗行为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结识自称某政府部门财务人员的李某。李某以可代办高含金量证书为由,通过微信多次要求张某某转账共计约3.5万元。期间李某伪造官方文件,谎称需支付培训费及证书办理保证金,先后三次诱导张某某向指定账户转账。转账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对方微信账号异常无法追溯资金流向,遂向劳动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职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与李某无劳动关系,且已按约定提供证书代办服务,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委要求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注册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李某身份证明及服务协议。经核查,李某使用与公司无关的账户接收款项,且公司未对平台用户身份进行实质审核。仲裁委采纳张某某提供的电子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赔偿)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平台需加强用户身份核验义务,遭遇类似骗局应第一时间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用人单位对合作第三方存在监管责任,应建立完善的资质审查机制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