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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虚假购物诈骗案

【标题】微信冒充银行人员诱导虚假购物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请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冒充银行客户经理声称其购买的在线课程可享'中奖优惠'。在诱导下,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该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课程实际为虚假宣传,且对方以'银行系统升级'为由要求其继续支付服务费,导致错过公安机关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对方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称系正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即付款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转账记录、第三方支付凭证及银行流水,确认交易过程存在身份冒充嫌疑。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资质及交易真实性,张某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伪造的工号和银行内部话术诱导付款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退还全部培训费用约3.5万元,并赔偿张某某因误信诈骗信息产生的交通费和误工费共计2000元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警惕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新型诈骗手段,发现被骗后应第一时间冻结账户并报警。建议通过正规平台购买课程,核实对方资质后再进行大额支付,避免因错过止付窗口造成损失

分类:网络购物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