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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电商平台客服,被冒充贷款专员的骗子以账户冻结为由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电商平台客服期间,接到自称'贷款专员'的陌生电话。对方谎称其账户因违规操作被冻结,需缴纳'解冻保证金'。通过伪造的贷款平台截图和虚假客服信息,骗子诱导张某某向境外账户转账约3.5万元。转账后平台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遂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公司未及时协助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未建立有效的交易监管机制导致损失,要求全额赔偿;公司辩称员工应自行核实对方身份,且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应承担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短信截图及转账凭证,发现公司内部培训材料缺失反诈警示内容。针对公司提出的'员工责任'抗辩,仲裁委要求其提供员工操作规范文件,但未予提交。通过比对电商平台后台数据,确认相关交易未留存必要风控记录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约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公司未履行反诈防范义务构成过失;《劳动合同法》第26条确认用人单位应保障劳动者交易安全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风控机制,员工需提高网络交易风险意识。遭遇诈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跨境资金流转需特别注意法律风险。用人单位未尽监管责任将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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