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财务人员骗取虚拟币被追缴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财务人员骗取虚拟币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直播运营岗位,因对方冒充财务人员实施诈骗引发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某直播带货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岗位。面试后,自称公司财务的李某以办理贷款审批为由,要求张某某支付3000元保证金至虚拟币账户。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所谓'招聘负责人'王某,对方以需先缴纳培训费用为借口,诱导其扫码支付约3.5万元至指定虚拟货币钱包。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实际开展直播业务,且未与任何金融机构合作贷款项目,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王某虚构贷款审批流程,通过伪造合同协议实施诈骗;公司辩称该交易属于员工自愿参与的商业合作,未参与任何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涉案资金是否属于违法所得、虚拟币交易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短信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伪造的贷款合同等证据。公司辩称已与张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且直播业务属正常经营范畴。经核实,该公司在直播平台无实际运营记录,且虚构了所谓'公共服务办理场景'的贷款项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王某冒充公司人员实施诈骗,涉案虚拟币资金已通过司法程序追缴。公司因未尽到用工审查义务,需承担部分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条款,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规定
【分析启示】用人单位应建立严格的人员身份核实机制,警惕以贷款审批为名的虚拟币诈骗陷阱。劳动者遇资金转账要求时应核实对方身份,保留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对于脱离平台交易的所谓'公共服务办理场景',需特别注意合同协议的真实性及资金流向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