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被虚假平台骗款3.5万元遭拒还
【标题】求职者被虚假平台骗款3.5万元遭拒还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岗位,因该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遭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招聘广告,对方以'征信修复'为由要求缴纳3.5万元保证金。张某某通过信用卡向该公司指定账户转账后,发现该平台并无实际业务资质,且对方失联。期间曾多次通过社交平台沟通要求退款,但始终未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且未收到款项。双方对是否存在虚构事实及转账凭证真实性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张某某提供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公司未能出示有效证据证明交易真实性。电子数据固定后,仲裁委确认公司通过虚假平台实施诈骗行为,且存在诱导充值入金的欺诈手段。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全部款项并赔偿损失,同时认定公司存在伪造资质、虚构业务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及赔偿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求职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征信修复'等虚假承诺。转账前应确认对方身份,保留电子数据证据。发现诈骗及时报警并申请财产保全,避免错过止付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