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平台骗退培训费案
【标题】虚假平台骗退培训费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购物平台购买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在线教育培训课程,支付约3.5万元费用。后该公司以退费为由,通过QQ联系张某某,称需先垫付部分款项才能返还已付款项。张某某按指示向公司指定账户转账2.8万元,但随后发现该平台已注销,公司人员失联。调查发现该公司通过虚构退费流程实施诈骗,资金被快速转移至境外账户。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退费程序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3.5万元。公司辩称系双方自愿交易,转账行为属于投资款而非诈骗,并否认与张某某存在任何协议关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平台订单截图、QQ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分析。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出示与张某某的合同文本或交易凭证。仲裁员结合证据链及资金异常流动情况,认定公司存在明显诈骗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于15日内返还款项2.5万元,对剩余0.5万元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撤销权条款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规则
【分析启示】网络教育培训需核实平台资质,警惕'先垫付后返佣'话术。遭遇资金冻结应立即报警,保留转账凭证及聊天记录作为核心证据。对于虚假平台诱导的非合同项转账,需证明存在欺诈故意方能主张全额返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