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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虚假培训机构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培训机构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学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培训机构)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诉至仲裁委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网络购物平台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对方声称可提供职业培训服务。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张某某按指示将3.5万元培训费转至第三方支付账户。后发现该公司无实际办学资质,且收款账户非其本人使用,多次联系无果。期间对方以'退款理赔'为由要求转账至其他账户,张某某察觉异常后报警,警方冻结涉案账户并取得网站截图等证据。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系被虚假培训机构诈骗,要求返还全部款项;公司辩称系学员单方违约,且转账行为属于自主操作,否认诈骗事实。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培训服务是否实际履行、收款账户是否属于公司控制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平台交易记录、网站截图及通话录音证明对方虚构资质。公司未能出示合同文本,仅以'第三方支付问题'为由抗辩。仲裁员结合转账账户异常、公司无办学许可等证据,认定存在欺诈故意。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公司返还培训费用3.5万元并赔偿维权损失5000元,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欺诈行为效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应核实机构资质,避免向非官方账户转账。遭遇虚假培训诈骗应及时报警并固定证据,包括平台记录、聊天截图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进行紧急止付程序。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