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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公司诱导借贷3.5万元未及时报案遭驳回

【标题】某科技公司诱导借贷3.5万元未及时报案遭驳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前员工,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申请劳动仲裁。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为互联网教育机构,案由涉及考试包过诈骗及网络借贷争议。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公司客服人员,对方谎称可提供内部考试包过服务。在签订教育培训合同后,诱导其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课程费用。期间多次要求脱离平台交易,以'保障资金安全'为由引导张某某通过个人账户转账。公司工作人员在聊天记录中明确承诺'包过率100%',后突然失联导致无法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退款并赔偿损失;公司抗辩称该交易属个人私下借贷,且已超过仲裁时效,拒绝承担民事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双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合同文本。张某某提供完整证据链,但无法证明具体经手人员身份。公司提交平台交易记录证明资金流向,主张应由借贷平台追责。仲裁员结合证据判定公司存在诱导交易行为,但因报案延迟影响证据效力。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培训费用2.8万元,驳回其余赔偿请求。认定公司未履行告知义务存在过错,但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8条: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因不可抗力或对方原因耽误的,仲裁时效中止。

【分析启示】网络交易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包过承诺'等诱导话术。发现资金异常应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链断裂。企业应完善合同条款,明确禁止脱离平台交易的义务。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