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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教育培训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遇教育培训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考试包过承诺实施诈骗,要求返还约3.5万元培训费用。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对方以'保证考试通过'为由诱导其下载伪造的培训平台。客服冒充贷款专员,声称需先充值入金激活服务,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收取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未在工商部门注册教育培训业务,且客服提供的所谓'课程资料'为虚假信息,遂申请紧急止付并提起仲裁。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培训资质构成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辩称系个人账号诈骗行为,与企业无关且已超仲裁时效。双方对证据链完整性及诈骗行为性质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服的短信截图、二维码收款记录及虚假宣传资料,公司仅提供内部员工管理记录。仲裁员实地调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与注册信息不符,且未公示教育培训资质。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支持全额退款请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7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证据未形成完整闭环。

【分析启示】教育培训机构应规范资质公示,学员需核实平台信息及合同条款。遭遇二维码收款诈骗时应及时报警并申请支付冻结,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维权过程中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分类:教育培训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