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骗验证码损失3.5万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投资老师骗验证码损失3.5万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案由涉及虚假投资承诺及验证码泄露导致财产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入职,公司以'金融培训'名义安排其参与线上课程。4月,业务员李某假扮财务人员致电张某某,称其贷款审批因资料不全需缴纳'保证金',并谎称可代办考试包过服务。张某某在未核实身份情况下,按指示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李某提供的账户转账约3.5万元。次日发现账户异常冻结,调取短信记录显示李某曾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后报警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培训项目及冒充公职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款项;公司辩称系员工个人操作失误,且已履行培训义务,否认存在诈骗故意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培训课程记录、转账凭证、通话录音及短信截图,证明公司存在诱导性宣传及身份冒充行为。公司仅提供内部培训协议,但无法说明李某权限来源。仲裁员要求补充银行流水及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明细,最终确认资金流向与账户冻结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虚构考试包过服务及冒充财务人员的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且未完全履行核实义务,酌情判定公司承担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分析启示】企业应规范员工身份公示制度,劳动者需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对涉及财务信息的请求保持警惕,及时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通过银行转账时备注交易用途,留存完整沟通记录作为维权证据